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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充电起火致2人身亡法院判了!
作者:admin    发布于:2025-02-11 03:2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,但因违规停放、充电等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。电瓶车违规充电起火,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,责任由谁来承担? 某日晚,周某

 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,但因违规停放、充电等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。电瓶车违规充电起火,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,责任由谁来承担?

  某日晚,周某将电瓶车推至家中阳台充电。次日凌晨发生火灾,居住在同楼层的桂某等两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。

  经调查,火灾是电瓶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,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。火灾发生后,周某被处警民警查获。

  桂某家属认为,周某将电瓶车置于室内充电,直接导致了火灾发生,其配偶杨某在家庭共同财产管理上存在疏忽,而物业公司管理缺位、处置不力,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桂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周某及其配偶杨某、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赔偿因火灾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72万余元。

  法院查明,周某因过失导致火灾,并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经济损失9.7万余元,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周某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,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,应对桂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; 杨某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,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,也未在周某违规充电时予以制止,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,因此杨某与周某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; 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发生时,未能有效控制火情,且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,对桂某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。

  对于因桂某死亡产生的损失,法院酌定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,判决由周某、杨某连带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物业总公司对分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责任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,一定要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,还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自查自检,不要对其进行擅自改装;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,应做到不在室内充电、不飞线充电,并控制好充电时间;电动自行车应停放至建筑物外的专属停车区域,禁止进入电梯,也不要违规停放在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和消防通道等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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